
“7年前我已经退场,现在甲方要求我承担工程质量问题,有道理吗?”这是前几日某工程老板向我咨询的问题,大家觉得甲方的要求合理吗?
其实甲方的要求是否合理,取决于这位工程老板施工的部位。为何这样说呢?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分别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
如果这位工程老板施工的部位是基础工程或主体工程,而这部分又确实存在因施工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那么甲方的要求就是合理的。
可能很多朋友会说一般合同里不是会约定工程质量缺陷期,而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2条第3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同时需要约定清楚退还的方式。退场7年了,为何还要承担质量责任呢?
其实,在这里就涉及到三个大家经常混淆的概念,分别是工程质量保修期、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和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修期是与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年限相关的,正如在上文提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就有非常详细的记载,不同部位合理使用年限是不一样的。而工程质量缺陷,是指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是施工人对工程质量的瑕疵承担的一种修复义务,一般会以工程质量保证金来督促施工方积极履行修复义务。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第7条规定,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不得高于工程结算总额的3%。但因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即使有些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是合同金额的5%也会被人民法院支持。
因此从发包方的立场考虑,建议在施工合同中可将质量保证金的比例约定高一些,以增强对施工方的约束力。同时,在签署施工合同时,各方均需要确认合同对于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和工程质量保修期约定是否清晰明确,避免将来产生纠纷。